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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级,史上最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
2019-01-14 点击: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模式,本文主要从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三个层面分析这三种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梳理了创业投资基金最新的税收优惠及部分热门基金小镇的税收奖励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分析见下表: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

收入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股息、红利

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所得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或享受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亦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法律实体,在基金层面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类型,当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或投资者转让基金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时会产生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见下表:(为了便于分析,下表主要列示境内投资者涉及的纳税义务)

 

类型

个人投资者

法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

股权/财产份额转让所得

股息红利

股权/财产份额转让所得

公司型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按照25%的税率或享受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合伙型

根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作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由于上述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法》尚未修改,尚不存在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情形,因此,国家政策层面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仍无明确规定;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实践中,对于自然人来源于契约型基金的所得,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普遍未履行扣缴义务,而自然人也未进行个税申报,因此该等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并未缴纳;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如机构投资者溢价转让基金份额,需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税收政策

 

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由法人或合伙企业担任,其涉及的主要纳税义务见下表:

 

类型

税种

管理费

咨询费

超额收益

公司型

所得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归类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如归类为服务或者劳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合伙型

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层面不产生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

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的纳税情况相同。

 

 

四、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政府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现就该类政策整理如下:

 

(一)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序号

关键词

核心规定

法规名称

1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优惠政策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

相关政策要求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

创业投资企业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序号

关键词

核心规定

法规名称

1

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2

相关政策要求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4

法人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五、部分基金小镇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奖励政策

 

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业务发展壮大,各地为了吸引优质的股权投资机构以增加税源并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了各种税收奖励政策,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事一议的协商政策。但地方性的税收奖励政策或者地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商确定的税收奖励政策最终能否兑现,通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笔者咨询北京、上海相关主管部门,目前办理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工商登记依然需要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门槛较高,审批通过难度很大且耗时长。浙江杭州、嘉兴等地的金融投资类企业注册无须前置金融审批。笔者整理了部分基金小镇的税收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基金注册地

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

嘉兴南湖基金小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税收奖励政策

奖励所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所得税地方留存40%,增值税地方留存50%);

对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形成地方贡献之日起五年内,按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最高可达100%的项目资助。

奖励所缴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所得税地方留存32%,增值税地方留存40%);

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浙江省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由区政府给予不高于地方留成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90%,个人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80%(地方留存40%);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80%(地方留存50%)。

管理人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且需要实缴到位。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以上;股权投资公司3000万以上。

基金规模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

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需实缴到位。

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认缴资金30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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