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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4-11 点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做大做强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引导创业投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大力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加快建设“龙江丝路带”,全面提升我省核心竞争力,构建“创业、创新+创业投资”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产业转型步伐,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做大做强做优,成为“创业投资最活跃地区”之一。

(二)基本原则。

以构建“实体创业投资”“专业创业投资”“信用创业投资”“责任创业投资”为总体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二、培育和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一)加快培育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1.设立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母基金。整合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母基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做强我省创业投资规模。尽快落实《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各专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配合)

2.降低准入门槛,消除不合理限制,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省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3.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省科技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4.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创业投资。(黑龙江保监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1.引导支持成立黑龙江天使投资人联盟,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鼓励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等创业者参与天使投资人联盟,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2.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完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健全信用体系,防范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工商局配合)

三、拓宽创业投资资金融资渠道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

1.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参与创业投资母基金。(省国资委牵头,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2.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注重投贷联动方向和理念引领,加强投贷联动业务产品的创新,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3.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省科技厅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国税局配合)

(二)鼓励开展股权债权联动业务创新。

1.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2.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支行。积极申请加入投贷联动业务试点,结合实际制定投贷联动业务的试点实施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黑龙江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3.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四、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各项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在我省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发改委、科技厅配合)

(二)打通创业投资资本与政府项目对接渠道。

1.搭建黑龙江省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开放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项目(企业)信息资源。搭建创业投资资本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委配合)

2.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项目潜力。研究建立农业创业项目库,通过众筹、股权融资等方式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省农委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三)支持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关注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制度的政策进展。(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四)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1.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发改委、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具备条件的母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予以支持。(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配合)

3.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应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完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完善创业投资相关制度

(一)构建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落实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探索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做好对我省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服务工作。(省发改委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二)落实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1.健全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分类监督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谋划发起创业投资企业,适度开展收益较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高管人员、中层干部、管理团队在对创业投资项目初始投资时,以跟投方式进行员工投资入股尝试。(省国资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2.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依法依规享受豁免国有股转持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六、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充分利用市场化退出渠道。积极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及交易所规则变化,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创业投资资本退出。进一步完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功能,增强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能力。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有序扩大收益凭证、收益互换及场外期权三类业务规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黑龙江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七、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

1.落实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实施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做好备案登记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清查清退制度。(省发改委、黑龙江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2.发挥备案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规范,增强企业自律。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落实好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科技厅、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二)优化商事环境。

1.积极落实各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省发改委牵头,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2.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对创业投资企业降低准入制度性成本、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省工商局负责)

(三)优化信用环境。

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全省各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并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互联共享。依法依规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创业投资领域失信黑名单作用,推动各部门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工商局牵头,省诚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四)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1.提升创业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建设“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体系”,促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2.培育创业投资企业行业商标品牌。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创业投资行业企业申请注册创业投资服务类商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服务类商标申请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参照省重点产业支持措施予以扶持。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建立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八、积极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一)积极利用外资发展创业投资。

1.引进具有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创业投资项目,并做好此类项目的跟踪和创业投资项目的前期服务工作,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采取备案制管理,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履行备案程序。对落地创业投资企业做好后期服务,帮助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2.依法依规对直接投资的企业在跨境人民币信息管理系统中开户进行合规性审核,准许开户行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申报。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二)推动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

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高端研发项目,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对境外研发项目的支持,引导有意愿的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科技研发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并积极为园区申请建设补贴资金。(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九、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依法设立黑龙江省创业投资行业相关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地)成立市级创业投资协会,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各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沟通交流,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科技厅牵头,省民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配合)

(二)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发改委配合)

十、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省发改委要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工商局、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配合)

中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目标,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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