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建良
来源 | 李建良私塾
李建良认为:按照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应适用该《条例》,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条例》中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则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此条件,国资委、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做出了界定,包括书面决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挂牌等。
与此同时,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办法所说的金融企业是指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办法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李建良强调按照上述《条例》和《办法》,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是否需要纳入国资委管理并履行相关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取决于有关部门对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所做的性质界定:
如果将子基金界定为非金融类企业,则应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投入形成的权益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讲的企业国有产权,需按《条例》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履行书面决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挂牌等程序;
如果将子基金界定为其他金融类企业,则应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投入形成的权益界定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转让则应按此《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及设立由财政部门在管理,而子基金的登记备案及相关监管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实际上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管理范畴。由此来看,国家对于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事实上是按其他金融类企业进行管理的。
因此,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的相关程序应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而无需履行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拓展阅读
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面,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IPO退出受到发起人数量和复杂流程的限制,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又受到其他股东优先受让和交易场所的限制,被投资企业从创业投资基金手中回购其自身股权的情形条件又通常不能满足,从而使创业投资的灵活退出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因而无法顺利实现创业投资基金的周期循环运作。
在公司制基金的投资回收资金分配方面,由于《公司法》要求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才可以向股东进行收益分配,同时又严格禁止股东中途撤资,故公司制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中只能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的一部分,在创业投资基金存在封闭期且一般不能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的情况下,稀缺资金将留存在账户上直至被最终清算,这会大大降低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如果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投资回收资金分配和亏损承担方面,《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进行非货币分配,并约定了合伙企业清算的规程,从而为封闭期满时的到期清算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但《合伙企业法》中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依据《公司法》第15条,公司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虽然这一规定有着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和公共事业单位利益的原因,并与有限合伙制基金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最终追索要求逻辑相一致,但与目前国内现实的诚信状况并不相符,因而限制了有限合伙制基金GP的选择范围,也对目前创业投资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充当GP的有限制合伙基金的规范运作构成了明显的挑战。
国外参照:以色列政府从YOZMA基金中的退出模式-回购
政府资金作为市场失灵解决方案的补充,其目的不在于参与收益,而在于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不断周转,循环使用,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政府资金如何退出,是政府引导性基金的重要问题。
YOZMA计划是1992年以色列为发展国内的风险投资产业而由政府推出的一项投资计划,它于1992年底开始实施,并于1993年创立首期完全由政府投入的、规模为1亿美元的基金。YOZMA基金以一亿美元为资金池,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占比分别为20%、80%。前一部分可以直接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后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资本组成10只子基金,每只投资800万(政府对每只子基金的投资上限),总额为8000万。政府在子基金中的份额为40%,其余60%由民间资本出资。
YOZMA基金中,政府通过对子基金的股权安排来实行退出。政府对子基金所投入的40%份额做出推出承诺,即承诺在投资的五年之内,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个确定的期权价格(通常情况下,以成本价加成方式定价,收益水平为5%-7%)来回购政府份额。从实践中来看,YOZMA基金的子基金中,有8只行使了该权利。1998年开始,政府陆续采用拍卖的方式对基金进行私有化,从而实现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