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推进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为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金融奖励政策,现制定实施指南如下:
一、奖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各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两创”主体的信贷等融资规模,示范期内,对银行业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在利率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按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0.02%给予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凡符合上述政策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可向市金融办提出补助申请。提交补助申请时,申请应包含小微企业当年新增情况,主要做法,补贴金额等,数字与人民银行报表一致。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小微企业贷款奖励申报表(附表1);(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小微企业贷款明细表(附表2);(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申请及上述证明材料的电子版
5、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推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以及直接债务融资给予费用补贴。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小微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示范期内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的风险补贴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市奖励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中有关企业上市和融资奖励的实施细则为准。
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补助申请。提交补助申请时,申请应包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的企业名称、投资到位时间、投资金额、持股份额及持股比例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2、 投资机构投委会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查看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3、 机构与企业的投资协议;(查看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4、 机构投资划款单;(查看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5、 企业资金进帐单;(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6、 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复印件)
7、 机构成为企业股东的证明文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复印件)
8、 机构开户银行、帐号
9、 申请及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10、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鼓励引进和设立服务“两创”主体的金融机构。从2015年起3年内,对银行机构在各类创业创新空间内设立网点提供金融服务的,按照每个网点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符合上述政策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可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3、营业执照;(查看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5、创业创新空间内设立网点的证明材料;(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复印件)
6、申请及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7、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推进创新性金融示范区、集聚区等功能区建设。根据属地政府的实际建设投入和对企业扶持情况,对通过出资入股、房租补贴等优惠方式吸引金融企业的金融示范区、聚集区,示范期内给予一定补助。
凡符合上述政策的金融示范区、集聚区,可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申请应包含创新性金融示范区、集聚区等功能区建设情况、属地政府的实际建设投入和对企业扶持情况、相关优惠政策等,同时提交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请于11月2日前,按要求申报奖励申请表及受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送市金融办。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2、我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3、审核汇总后将受理材料报市财政局复核、拨款。
三、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小微企业贷款奖励申报表
2、小微企业贷款明细表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