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深圳为主会场举办的双创周活动吸引了海内外人士高度关注。据悉,为助力创业创新,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出新政,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以下简称62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有关热点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解析。
1、此次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01号文主要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和股权奖励、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3项税收政策给予了递延纳税优惠。所谓递延纳税就是,纳税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或进行技术入股时都不纳税,而是什么时候转让什么时候再纳税。62号文则是对享受优惠时税款计算口径、纳税申报义务等具体征管规定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2、现行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不仅限于现金所得,还可以是有价证券、实物等多种其他形式。因此,员工取得企业给予的股权激励或奖励所得,一方面在获得时,应作为任职受雇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激励按照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计算所得,股权奖励则按照股权所对应的公允价值计算所得。另一方面,员工在取得股票或股权后再转让时,需就取得成本与实际转让价格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股权奖励,近年来国家已先行出台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
3、新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什么优惠?
答: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原来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一次性征税。相比之下,纳税人税负将比原来降低10~20个百分点。实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更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是国家对“双创活动”送出的减税大礼。
4、股权激励或奖励的实际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激励对象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确认应纳税额。其中,对于股权取得成本为股票(权)期权的行权价,限制性股票为实际出资额,股权奖励成本则为零。
5、享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新政策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管理,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而对于股权激励或奖励的限制条件,一方面股权激励的类型,只限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四种类型,而对于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现金形式的奖励,以及通过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的,都不适用优惠政策内容。另一方面,101号文严格明确了7项限制性条件,其中前6项为普遍适用的,第7项为股权奖励所单独需要具备的。
6、限制性条件具体是什么内容?
答: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即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非居民企业实施的,以及在境外搭建的VIE架构,以境外离岸公司作为激励的实施主体,不符合政策内容。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授予的应为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若实施的是股权奖励,则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范围,股权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此规定是避免企业随意将股权激励变为一般性的员工福利,而失去了政策鼓励创业创新的目的。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为避免员工的短期套利行为,定股权激励自授予日应持有满3年,自行权日或解禁日应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是行权时间,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此次国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规定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7、如何判定激励对象人数和企业的经营行业范围?
答:在计算激励对象人数的企业平均人数时,需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近6个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平均人数确定。在确认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是,则不是传统地以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项目或营业执照上核准经营范围来判别,而是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来进行确定。因此,对股权激励或奖励的限制性条件的确认,是一种动态的确认方式,需要企业如实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
8、企业不再符合条件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9、享受优惠的非上市公司应履行何种纳税义务?
答: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一是初始报送,企业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股权奖励企业的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等。二是年度报送,企业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
10、我国现行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等股权激励,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授予时暂不征税,而是待实际行权时再按照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以行权后的股票时,属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1、新旧政策给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优惠有何不同?
答:原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而101号文则将可享受分期纳税的人员范围放宽至全部员工,且延期纳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此项政策充分考虑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处置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要求的实际情况,为缓解全部激励对象的实际纳税困难,降低企业代扣代缴税款难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2、享受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如何履行备案义务?
答: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技术入股规定
13、我国针对技术入股的现行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技术入股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事项,是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因此,对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原税收优惠的规定则是,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14、新政策对技术入股的优惠规定是什么?
答:在现行政策基础上,101号文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自由选择采取现行政策5年分期纳税规定,或者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点征税的规定,灵活地政策选择方式,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享受技术成果优惠需符合何种条件?
答:一是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取得对价的形式,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形式;三是技术成果的范围,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16、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何履行备案义务?
答: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