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上海的市级引导基金和区级引导基金中各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引导基金为研究样本,探讨引导基金的退出操作程序。
1.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范文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0.15)
相关条文:第五条、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1)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2)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3)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4)其他各级政府资金;(5)其他资金来源。
退出方式: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从子基金中退出:(1)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基金份额;(2)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3)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从被跟进投资的企业中退出: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子基金投资人以外的投资者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者向受托创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2. 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范文件:《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嘉府发[2011]45号)
相关条文: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由区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
退出方式: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从子基金中退出:(1)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2)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3)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从被跟进投资的企业中退出:(1)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2)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 小结
以上两个引导基金关于投资退出的操作规范大致相同,略有差异。可以主要概括为:
第一,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可以直接退出,按照投资年限来确定退出价格。
第二,从被跟进投资的企业中退出通常按照事先的约定,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机构回购,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程序退出。针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基金的规范文件中还专门要求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向子基金投资人以外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向受托创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这是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的,可以直接转让,无需履行一般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程序。从被跟进投资企业中退出的,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规范,可以直接转让;按照上海嘉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规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程序退出。
以上两个引导基金的操作规范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笔者接下来将从国家层面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加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