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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2016-09-19 点击:

 来源: 黑龙江日报

  解读人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李阳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处长王喜林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武莉

  政策亮点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取消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实行备案制度。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交易双方进行后补助,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但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

  解读

  “随着电商时代的来临,人们在‘淘宝’上购物能够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捷。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创新之际,总是会存在一些个性化的科技服务需求,选择哪家科技服务机构为其服务等实际问题,这一过程费时费力。”李阳说,如果企业手里有一张“科技创新券”,那么就能像逛“淘宝”一样,“淘”到符合自己实际需要的科研服务机构,而且还能享受到补贴政策。为此,《意见》提出探索使用创新券模式购买科技服务,强化创新链与服务链对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用“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创新创业成本,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并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同时,省科技厅通过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域与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已经培育出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特点的新兴科技服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域,为区域产业集群提供集成化科技服务,打造科技服务生态系统,

  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水平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意见》明确提出对优秀的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域给予100万元奖励。这一措施将有力提升我省科技服务市场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实现科技服务业与科技型企业的互动发展。

  王喜林说:“目前,国家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认定制,对国家级众创空间采取备案制。《意见》取消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制度,改为后备案制度,进一步降低管理和准入门槛,不再对孵化器的孵化面积、入孵企业数量、服务人员数量等硬性指标进行规定,凡从事创业孵化服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只要具备基本条件和开展孵化业务服务,经市地科技部门审核提交都可以纳入备案并平等参与政府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科技厅取消和调整部分权利事项的批复》(黑政函﹝2016﹞88号)也同意将我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调整为备案管理事项。另外,为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政府普惠制的财政后补贴方式予以支持,结合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通过突出上一年度的创业孵化绩效,重点考核新增入孵科技型企业、入孵一定规模企业、入孵高新技术企业,并参考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大学生就业数,以达到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的目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后补助。

 

  “近年来,我省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拓展’的发展导向,为各要素主体提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服务,为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撑。从2012年到现在,全省技术市场成交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是,目前我省的技术转移工作也存在着机构体系不健全、缺少资金支持等问题”,武莉说,因此应探索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专项经费和机构后补助机制,支持和促进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鉴于此,《意见》明确提出“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能够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加速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武莉认为,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进行后补助是一个突破,过去仅强调对“买方”进行补助,现在将“卖方”也纳入到补助范围,将有力提高作为科技成果供给方的高校和院所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过去由于科技成果的供给方要价过高,导致技术交易最终谈不拢而不能达成,使得很多高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由于错过最佳交易时间而沉淀失效。因此《意见》明确对技术交易卖方也给予支持,能够有效激励成果持有人参与技术交易的意愿,进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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